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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健全藥品全供應鏈管理,確保藥品製造品質,西藥製造工廠若於GMP核定廠區範圍外另設儲存場所,應符合GMP規定並取得核備,詳說明段,請轉知所屬會員,請查照。
| 發布日期:2016-04-12 | 更新日期:2016-04-12 發布單位:品質監督管理組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
發文字號:FDA風字第1051101903號
附件:

主旨:為健全藥品全供應鏈管理,確保藥品製造品質,西藥製造工廠若於GMP核定廠區範圍外另設儲存場所,應符合GMP規定並取得核備,詳說明段,請轉知所屬會員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經查,依藥事法第57條規定,藥物製造,其廠房設施、設備、組織與人事、生產、品質管制、儲存、運銷、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,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;復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4條規定,藥物製造工廠,應具備「原料、物料、半製品及最終產品等倉庫」相關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。

二、復查,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0年7月20日署授食字第1001101204號函敘明,藥物製造工廠若於原核定廠區外另設倉庫儲存原物料、半製品及最終產品,屬於應符合GMP規範且為應受管理及稽查之範圍,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,經查核通過後始可從事GMP作業。

三、依前揭規定,西藥製造工廠若於GMP核定廠區範圍外另設儲存場所,應符合GMP規定並取得核備,始得使用;西藥製造工廠若涉及使用未取得核備之廠外倉庫儲存原物料、半製品或最終產品等違規情節,本署將以涉及嚴重違反GMP進行處辦。